申命记 25:1-3 新译本 (CNVS)

1. “如果人与人之间有争讼的事,就上法庭去;审判官审判他们的时候,要定义人有理,定恶人有罪;

2. 如果有罪的人应受责打,审判官就要叫他伏下,当面按着他的罪,照着数目责打他。

3. 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再多;恐怕你多打了他,过了这数目,你的兄弟就在你眼前受辱了。

申命记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