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29-34 新译本 (CNVS)

29. “‘这在你们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杀人的,要凭着几个见证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处死;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,就不能指证把人处死。

31. 犯了死罪,故意杀人的,你们不可收取赎价代他赎命,因为他必被处死。

32. 逃到避难城的人,你们也不可收取他的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。

33. 这样,你们就没有玷污你们所在之地,因为血能玷污地;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,除非流那故意杀人者的血,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赎。

34. 你们不可玷污你所住的地,就是我居住的地,因为我耶和华是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。’”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