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.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;那打人的,必被处死,因为他是故意杀人的;报血仇的一遇见凶手,就可以杀死他。
22. “‘但是,如果人没有仇恨,忽然把人推倒,或是无意向人投掷甚么器皿,
23. 或是因为没有看见,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头,扔在人身上,以致把人打死,他本来与他无仇,也无意害他;
24. 这样,会众就要照着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人中间施行裁判。
25. 会众要把误杀人的,从报血仇的人手中救出来;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难城去,他要住在那里,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6. 但误杀人的,若是出了他逃进的避难城的境界,
27. 报血仇的在避难城境外遇着他,把他杀了,报血仇的就没有犯流人血的罪。
28. 因为那误杀人的应该住在避难城中,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后,那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业去。
29. “‘这在你们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. 杀人的,要凭着几个见证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处死;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,就不能指证把人处死。
31. 犯了死罪,故意杀人的,你们不可收取赎价代他赎命,因为他必被处死。
32. 逃到避难城的人,你们也不可收取他的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。
33. 这样,你们就没有玷污你们所在之地,因为血能玷污地;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,除非流那故意杀人者的血,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赎。
34. 你们不可玷污你所住的地,就是我居住的地,因为我耶和华是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间的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