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17-30 新译本 (CNVS)

17. 如果人手里拿着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杀人的;故意杀人的必被处死。

18. 如果人手里拿着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杀人的;故意杀人的必被处死。

19. 报血仇的,要亲自把那故意杀人的杀死;一遇见他,就可以杀死他。

20. 如果人因怀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着向人扔东西,以致把人打死;

21.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;那打人的,必被处死,因为他是故意杀人的;报血仇的一遇见凶手,就可以杀死他。

22. “‘但是,如果人没有仇恨,忽然把人推倒,或是无意向人投掷甚么器皿,

23. 或是因为没有看见,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头,扔在人身上,以致把人打死,他本来与他无仇,也无意害他;

24. 这样,会众就要照着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人中间施行裁判。

25. 会众要把误杀人的,从报血仇的人手中救出来;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难城去,他要住在那里,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
26. 但误杀人的,若是出了他逃进的避难城的境界,

27. 报血仇的在避难城境外遇着他,把他杀了,报血仇的就没有犯流人血的罪。

28. 因为那误杀人的应该住在避难城中,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后,那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业去。

29. “‘这在你们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杀人的,要凭着几个见证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处死;如果只有一个见证人,就不能指证把人处死。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