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27-34 新标点和合本, 上帝版 (CUNPSS-上帝)

27. 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,将他杀了,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。

28. 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后,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。

29. 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,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「无论谁故杀人,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,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。

31. 故杀人、犯死罪的,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。

33. 这样,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,因为血是污秽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杀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洁净。

34.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为我—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。」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