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18-34 圣经当代译本修订版 (CCB)

18. 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木器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杀人,必须被处死。

19. 报仇的人要亲自处死故意杀人者,一找到他就要处死他。

20. 倘若有人因怨恨把人推倒致死,或故意扔东西砸人致死,

21. 或因仇恨徒手伤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杀人,必须被处死,报仇的人一找到他就要处死他。

22. “倘若有人并非怀恨而是偶然推倒人致死,或无意间扔东西砸人致死,

23. 或因没有看见而扔石头砸人致死,鉴于他与对方并非仇人,只是误杀,

24. 会众就要照这些律例在误杀人者与复仇者之间做出判决。

25. 会众要把误杀人者从复仇者手里救出来,让他回到他原先逃往的避难城。他要住在那里,一直住到受圣油膏立的大祭司逝世。

26. 但倘若误杀人者离开避难城,

27. 复仇者在城外找到他,将他杀死也不用担血债。

28. 因为误杀人者必须留在避难城内,等到大祭司逝世之后,才可返回家园。

29. 这是你们世世代代无论住在哪里都要遵守的律例。

30. “倘若有人被控谋杀,必须有几个人作证才可以处死他,不可凭一个人的证词处死他。

31. 犯了死罪的杀人凶手必须偿命,不可让他付赎金免死。

32. 不可收逃进避难城之人的赎金,让他在大祭司逝世前返回家园。

33. 这样,你们就不致玷污你们所居住的土地,因为血会玷污土地。除非用凶手的血作抵偿,否则被血玷污的土地无法得到洁净。

34. 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住的土地,因为这是我居住的地方,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。”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