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记 21:11-14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
11. 若你在被掳的人中看见美丽的女子,喜欢她,要娶她为妻,

12. 就可以带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头发,修指甲,

13.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里为自己父母哀哭一个月。然后,你就可以与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4. 以后你若不喜欢她,就要让她自由离开,绝不可为钱把她卖了,也不可把她当奴隶看待,因为你已经占有过她。”

申命记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