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31-34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
31. 那犯死罪的杀人犯,你们不可收赎价来代替他的命;他必须被处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们不可向他收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。

33. 这样,你们就不会污秽所住之地,因为血能使地污秽;若有血流在地上,除非流那杀人者的血,否则那地就不得洁净。

34.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当中的地,因为我-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。”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