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27-34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
27. 报血仇者在逃城边界外遇见他,把凶手杀了,报血仇者就没有流人血之罪。

28. 因为误杀人的应该住在逃城里,直到大祭司去世。大祭司去世以后,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。

29.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,这些都要作为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“无论谁杀了人,必须凭几个证人的口,才可把那故意杀人的处死;只凭一个证人,不足以判人死。

31. 那犯死罪的杀人犯,你们不可收赎价来代替他的命;他必须被处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们不可向他收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。

33. 这样,你们就不会污秽所住之地,因为血能使地污秽;若有血流在地上,除非流那杀人者的血,否则那地就不得洁净。

34.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当中的地,因为我-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。”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