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数记 35:19-31 和合本修订版 (RCUVSS)

19. 报血仇者可以亲自杀死那故意杀人的;他一找到凶手,就可以杀死他。

20.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埋伏等着丢东西砸人,以至于死,

21. 或因仇恨用手打死人,打人的必被处死,他是故意杀人的;报血仇者一遇见凶手就可以杀死他。

22. “人若不是出于仇恨,把人推倒,或不是埋伏等着丢东西砸人,

23. 或是在不注意的时候,用可以致命的石头扔在人身上,以至于死,彼此没有仇恨,也无意害对方,

24. 会众就要照着这些典章,在杀人者和报血仇者中间审判。

25. 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者的手,送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逃城那里。他要住在城中,直到受圣膏的大祭司去世。

26. 但误杀人的,无论什么时候,若离开了他所逃入的逃城边界,

27. 报血仇者在逃城边界外遇见他,把凶手杀了,报血仇者就没有流人血之罪。

28. 因为误杀人的应该住在逃城里,直到大祭司去世。大祭司去世以后,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。

29. 在你们一切的住处,这些都要作为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“无论谁杀了人,必须凭几个证人的口,才可把那故意杀人的处死;只凭一个证人,不足以判人死。

31. 那犯死罪的杀人犯,你们不可收赎价来代替他的命;他必须被处死。

民数记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