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:14-30 聖經當代譯本修訂版 (CCB)

14. 三座在約旦河東岸,三座在迦南。

15. 凡誤殺人的,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寄居的外族人,都可以逃到這些城避難。

16. 「『倘若有人用鐵器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必須被處死。

17. 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石頭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必須被處死。

18. 倘若有人用足以致命的木器打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必須被處死。

19. 報仇的人要親自處死故意殺人者,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。

20. 倘若有人因怨恨把人推倒致死,或故意扔東西砸人致死,

21. 或因仇恨徒手傷人致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,必須被處死,報仇的人一找到他就要處死他。

22. 「『倘若有人並非懷恨而是偶然推倒人致死,或無意間扔東西砸人致死,

23. 或因沒有看見而扔石頭砸人致死,鑒於他與對方並非仇人,只是誤殺,

24. 會眾就要照這些律例在誤殺人者與復仇者之間做出判決。

25. 會眾要把誤殺人者從復仇者手裡救出來,讓他回到他原先逃往的避難城。他要住在那裡,一直住到受聖油膏立的大祭司逝世。

26. 但倘若誤殺人者離開避難城,

27. 復仇者在城外找到他,將他殺死也不用擔血債。

28. 因為誤殺人者必須留在避難城內,等到大祭司逝世之後,才可返回家園。

29. 這是你們世世代代無論住在哪裡都要遵守的律例。

30. 「『倘若有人被控謀殺,必須有幾個人作證才可以處死他,不可憑一個人的證詞處死他。

民數記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