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 那人如果想贖回房子,必須支付祭司估定的價值,再加付五分之一,房子便仍歸他所有。
16. 「如果有人把自己繼承的部分土地獻給耶和華,祭司就要按照土地的播種量來估價,撒二十公斤大麥種子的土地值五百五十克銀子。
17. 如果有人在禧年奉獻土地,所估的價便是定價。
18. 如果是在禧年以後獻的,祭司要按照距下個禧年的年數來估價,估價要逐年減低。
19. 如果那人想贖回所獻的土地,要在估價的基礎上加付五分之一,土地便仍歸他所有。
20. 他如果沒有贖回土地,而是賣給別人,便再也不能贖回。
21. 到了禧年,那土地要像永遠獻給耶和華的土地一樣歸耶和華,成為祭司的產業。
22. 「如果獻給耶和華的土地不是自己的產業,而是買來的,
23. 祭司就要按照距下個禧年的年數來估價。那人要當天付清地價,地價歸耶和華。
24. 到了禧年,他要把所獻的土地歸還原主。
25. 所有價銀的秤量要以聖所的秤為準,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。
26. 「潔淨牲畜的頭胎,無論是牛是羊,已經屬於耶和華,任何人不可再把牠獻給耶和華。
27. 如果是不潔淨牲畜的頭胎,他可以在祭司的估價基礎上,加付五分之一把牠贖回;如果不贖回,就要按估價把牠賣掉。
28. 凡永遠獻上的,不論是人、牲畜或是田產,都不可賣掉,也不可贖回,因為這一切都屬於耶和華,是至聖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