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 這塊地要歸給他們。這是至聖之地,與利未人所得的地業相鄰。
13. 利未人的地長十二點五公里,寬五公里,與祭司的地相同。
14. 他們不可把這塊地出賣或交換,不可歸給他人,因為它是以色列最好的地,是歸給耶和華的聖地。
15. 「剩下的十二點五公里長、二點五公里寬的地方是公用的,用來建城邑、房屋和草場,城要建在地的中央。
16. 城是正方形的,東、西、南、北各長二點二五公里。
17. 城四周要有草場,東西南北各長一百二十五米,
18. 與聖地相鄰,城外東西兩側剩下的地各長五公里,地裡的出產用來供應城內的工人。
19. 所有在這城裡做工的以色列各支派的人都要耕種這片土地。
20. 你們所獻的這塊聖地和城區是方形的,四面各長十二點五公里。
21. 「聖地和城區東西兩邊的餘地要歸君王。兩邊的餘地從聖地十二點五公里寬的東西邊界開始,沿各支派所分的地,分別向東向西延伸到以色列的東界和西界。聖地和聖殿在地的中央。
22. 利未人的產業和城區在君王土地的中央,君王的土地在猶大和便雅憫支派之間。
23. 「以下是其他各支派所分的地業:「便雅憫的地業從東跨到西。
24. 西緬的地業從東到西與便雅憫的地業接壤。
25. 以薩迦的地業從東到西與西緬的地業接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