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“如果人與人之間有爭訟的事,就上法庭去;審判官審判他們的時候,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;
2. 如果有罪的人應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伏下,當面按著他的罪,照著數目責打他。
3. 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再多;恐怕你多打了他,過了這數目,你的兄弟就在你眼前受辱了。
4. “牛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
5. “兄弟住在一起,他們中間如果有一個死了,沒有留下兒子,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;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兄弟的本分,娶她為妻,和她同房。
6. 她所生的長子要歸亡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字從以色列中被塗抹了。
7. 那人如果不喜歡娶他兄弟的妻子,他兄弟的妻子就要到城門去見長老,說:‘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自己的哥哥立名,不肯對我盡兄弟的本分。’
8. 本城的長老就要把那人叫來,對他說明;如果他堅持說:‘我不樂意娶她’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