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:15-17 新譯本 (CNV)

15. “如果人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喜愛的,一個是他不喜愛的,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;但長子是他不喜愛的妻子生的;

16. 到了他把所有的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把他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立為長子,排在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以上,他才是長子;

17. 卻要承認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把所有的產業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有力的時候所生的頭生子,長子的權利本是屬於他的。

申命記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