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17:5-18 新譯本 (CNV)

5. 你就要把那個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出來,到城門那裡去,用石頭把他們打死。

6. 憑著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就可以把那該死的人處死;只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口供,卻不可以把人處死。

7.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把他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8. “在你的城裡如果有甚麼爭訟的事:或是流血,或是訴訟,或是毆打,是你很難處決的案件,你就要起來,上到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的地方,

9. 去見利未支派的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,詢問他們,他們就必指示你們怎樣判斷這案件。

10. 你要照著他們從耶和華選擇的那地方,向你指示的話去行;他們指教你的,你都要謹守遵行。

11. 你要按著他們指教你的律法,和照著他們告訴你的判斷去行;他們告訴你的話,你不可偏左或偏右。

12. 如果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祭司,就是侍立在那裡事奉耶和華你的 神的,或是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須處死;這樣,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肅清了。

13. 眾民都會聽見,而且懼怕,也不再擅自行事了。

14. “你進了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地,佔領了那地,居住在那裡的時候,如果你說:‘我要立一位君王治理我,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。’

15.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的 神揀選的人作君王管理你;你要從你的兄弟中立一位作你的君王;不可立你的兄弟以外的人作王管理你。

16. 只是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馬匹,因為耶和華曾經對你們說過:‘你們不可再回到那條路去。’

17. 他也不可為自己加添妃嬪,恐怕他的心偏離了耶和華;也不可為自己積蓄極多的金錢。

18. “他登上了國位的時候,就要把利未支派的祭司面前的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份副本。

申命記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