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17:1-14 新譯本 (CNV)

1. “有殘疾,或有甚麼缺點的牛羊,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的 神所憎惡的。

2. “在你中間,就是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任何一座城裡,如果發現有人,無論是男是女,行耶和華你的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犯了他的約,

3. 去事奉別的神,並且敬拜它們,敬拜太陽或月亮,或任何天象,是我耶和華沒有吩咐的;

4.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好好調查;如果確有這些事,真的在以色列中行了這可憎可厭的事;

5. 你就要把那個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出來,到城門那裡去,用石頭把他們打死。

6. 憑著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就可以把那該死的人處死;只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口供,卻不可以把人處死。

7.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把他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8. “在你的城裡如果有甚麼爭訟的事:或是流血,或是訴訟,或是毆打,是你很難處決的案件,你就要起來,上到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的地方,

9. 去見利未支派的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,詢問他們,他們就必指示你們怎樣判斷這案件。

10. 你要照著他們從耶和華選擇的那地方,向你指示的話去行;他們指教你的,你都要謹守遵行。

11. 你要按著他們指教你的律法,和照著他們告訴你的判斷去行;他們告訴你的話,你不可偏左或偏右。

12. 如果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祭司,就是侍立在那裡事奉耶和華你的 神的,或是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須處死;這樣,你就可以把這惡從以色列中肅清了。

13. 眾民都會聽見,而且懼怕,也不再擅自行事了。

14. “你進了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地,佔領了那地,居住在那裡的時候,如果你說:‘我要立一位君王治理我,像我四圍的列國一樣。’

申命記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