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. 這樣,會眾就要照著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。
25. 會眾要把誤殺人的,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;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難城去,他要住在那裡,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6. 但誤殺人的,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,
27. 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,把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。
28. 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,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後,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。
29. “‘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. 殺人的,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處死;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,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。
31. 犯了死罪,故意殺人的,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,因為他必被處死。
32. 逃到避難城的人,你們也不可收取他的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。
33. 這樣,你們就沒有玷污你們所在之地,因為血能玷污地;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,除非流那故意殺人者的血,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贖。
34. 你們不可玷污你所住的地,就是我居住的地,因為我耶和華是居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的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