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:22-33 新譯本 (CNV)

22. “‘但是,如果人沒有仇恨,忽然把人推倒,或是無意向人投擲甚麼器皿,

23. 或是因為沒有看見,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,扔在人身上,以致把人打死,他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;

24. 這樣,會眾就要照著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。

25. 會眾要把誤殺人的,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;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難城去,他要住在那裡,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
26. 但誤殺人的,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,

27. 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,把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。

28. 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,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後,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。

29. “‘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殺人的,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處死;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,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。

31. 犯了死罪,故意殺人的,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,因為他必被處死。

32. 逃到避難城的人,你們也不可收取他的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前回到本地居住。

33. 這樣,你們就沒有玷污你們所在之地,因為血能玷污地;在地上如果有流人血的,除非流那故意殺人者的血,那地的血就不能得贖。

民數記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