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“‘如果人用鐵器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。
17.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。
18. 如果人手裡拿著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,他就是故意殺人的;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。
19. 報血仇的,要親自把那故意殺人的殺死;一遇見他,就可以殺死他。
20. 如果人因懷恨把人推倒,或是埋伏著向人扔東西,以致把人打死;
21.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以致把人打死;那打人的,必被處死,因為他是故意殺人的;報血仇的一遇見兇手,就可以殺死他。
22. “‘但是,如果人沒有仇恨,忽然把人推倒,或是無意向人投擲甚麼器皿,
23. 或是因為沒有看見,用任何可以打死人的石頭,扔在人身上,以致把人打死,他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;
24. 這樣,會眾就要照著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人中間施行裁判。
25. 會眾要把誤殺人的,從報血仇的人手中救出來;把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避難城去,他要住在那裡,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6. 但誤殺人的,若是出了他逃進的避難城的境界,
27. 報血仇的在避難城境外遇著他,把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犯流人血的罪。
28. 因為那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避難城中,直到大祭司死了;大祭司死了以後,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自己地業去。
29. “‘這在你們一切居住的地方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. 殺人的,要憑著幾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把他處死;如果只有一個見證人,就不能指證把人處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