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 所許的若是不潔淨的牲畜,人不能把牠獻給耶和華為供物,就要把牲畜牽到祭司面前;
12. 祭司要按牲畜的好壞估價;祭司估價多少,就是多少。
13. 如果他一定要把牲畜贖回,就要按你的估價,多付五分之一。
14. “如果有人把房屋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,祭司要按房屋的好壞估價,祭司估價多少,就定它價值多少。
15. 把自己房屋分別為聖的人,如果要贖回房屋,就要按你估定的價銀,多加五分之一,房屋才可以歸他。
16. “如果有人把自己產業的一部分,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,你的估價要根據那地的撒種量:每撒大麥二十公斤,估價五百七十克銀子。
17. 如果他從禧年起,把自己的田地分別為聖,就要按照你的估價定那田地的價值。
18. 如果他在禧年以後,把自己的田地分別為聖,祭司就要照著到下一個禧年所剩餘的年數,給他計算價銀,然後從你的估價減去這價銀。
19. 把自己田地分別為聖的人,如果一定要贖回田地,就要按你的估價,多付五分之一,田地才可以歸他。
20. 如果他不贖回田地,而賣給別人,他就再也不能贖回田地了。
21. 到了禧年,買主就要交出那地歸耶和華為聖,像永屬耶和華的聖地一樣,歸祭司為產業。
22. 如果人把買來的田地,不是自己承受為業的田地,分別為聖獻給耶和華,
23. 祭司就要按照你的估價,給他計算,直到禧年為止;價值多少,他必須當天付給你估定的價銀,表示把那地獻給耶和華為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