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7. 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,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28. 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,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買主必須把地歸還,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29. “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,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,他有贖回的權利;在這些日子以內,他隨時可贖回。
30. 如果滿了一年期不贖回,那所城內的房屋,就要確定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;就算到了禧年,買主也不必交出退還。
31. 但房屋在四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裡,就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,是可以贖回的;到了禧年,買主要交出退還。
32. 至於利未人的城,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,其中的房屋,利未人有隨時可以贖回的權利。
33. 如果一個利未人在他所得為業的城裡,沒有贖回已經賣了的房屋,到了禧年,買主仍要交出退還;因為利未人城裡的房屋,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
34. 只是他們城郊之地不可出賣,因為是他們永遠的地業。
35. “如果你的兄弟貧窮,在你那裡手頭拮据,你要資助他,使他可以與你一同生活,像旅客寄居的一樣。
36. 你不可向他收取高利,卻要敬畏你的 神,使你的兄弟可以與你一同生活。
37. 你借錢給他,不可向他取利息;借糧給他,也不可要他多還。
38.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,曾經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,而且要作你們的 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