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.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你們應該讓人有贖地的權利。
25.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,賣了部分地業,他的至親可以來,把兄弟所賣的贖回。
26. 如果沒有代贖人,而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足夠把地贖回,
27. 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,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28. 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,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買主必須把地歸還,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29. “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,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,他有贖回的權利;在這些日子以內,他隨時可贖回。
30. 如果滿了一年期不贖回,那所城內的房屋,就要確定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;就算到了禧年,買主也不必交出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