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. 他們要謹守我的命令,免得他們因褻瀆,擔罪而死;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。
10. “所有外族人都不可吃聖物;寄居在祭司家裡的人或是受雇的雇工,都不可吃聖物。
11. 但是祭司用自己銀子買來的僕人,就可以吃聖物;生在祭司家裡的人,他們可以吃他的食物。
12. 祭司的女兒若是嫁給外族人,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。
13.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,或是被休的,而且沒有孩子,又回到自己的父家,像她年輕的時候一樣,她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;只是任何外族人都不可吃。
14. 人若是誤吃了聖物,就要加上五分之一,與聖物一起交給祭司。
15.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獻上給耶和華的聖物,
16. 免得他們因吃了聖物而擔當罪孽過犯;因為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。”
17. 耶和華對摩西說:
18. “你要告訴亞倫和亞倫的兒子,以及所有以色列人,對他們說:任何以色列家的人,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,奉獻供物的時候,無論是為還願,或是甘心獻給耶和華的燔祭,
19. 就要把沒有殘疾的公牛,或公綿羊,或公山羊獻上,才蒙悅納。
20. 有殘疾的,你們都不可獻上,因為這是不蒙悅納的。
21. 人若是為了還願,或是甘心把牛羊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,總要獻上一隻完全、沒有任何瑕疵的祭物,才蒙悅納。
22. 瞎眼、折傷、殘廢、傷口潰瘍、長癬或生疹的牲畜,你們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不可把這些當作火祭放在祭壇上獻給耶和華,
23. 無論是公牛或是綿羊羔,如果肢體畸形或有缺陷的,你可以作甘心祭獻上;如果作還願祭獻上,就不蒙悅納。
24. 內臟損傷、壓碎、破裂,或割掉的,你們都不可獻與耶和華;在你們將來居住的地方,你們不可行這樣的事;
25. 也不可從外人手裡接受這一類的牲畜,作你們 神的食物;因為這些都有損壞,有殘疾,必不蒙悅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