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. 免得他們因吃了聖物而擔當罪孽過犯;因為我是使他們分別為聖的耶和華。”
17. 耶和華對摩西說:
18. “你要告訴亞倫和亞倫的兒子,以及所有以色列人,對他們說:任何以色列家的人,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,奉獻供物的時候,無論是為還願,或是甘心獻給耶和華的燔祭,
19. 就要把沒有殘疾的公牛,或公綿羊,或公山羊獻上,才蒙悅納。
20. 有殘疾的,你們都不可獻上,因為這是不蒙悅納的。
21. 人若是為了還願,或是甘心把牛羊獻給耶和華作平安祭,總要獻上一隻完全、沒有任何瑕疵的祭物,才蒙悅納。
22. 瞎眼、折傷、殘廢、傷口潰瘍、長癬或生疹的牲畜,你們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不可把這些當作火祭放在祭壇上獻給耶和華,
23. 無論是公牛或是綿羊羔,如果肢體畸形或有缺陷的,你可以作甘心祭獻上;如果作還願祭獻上,就不蒙悅納。
24. 內臟損傷、壓碎、破裂,或割掉的,你們都不可獻與耶和華;在你們將來居住的地方,你們不可行這樣的事;
25. 也不可從外人手裡接受這一類的牲畜,作你們 神的食物;因為這些都有損壞,有殘疾,必不蒙悅納。”
26. 耶和華對摩西說:
27. “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生下來以後,七天要與牠的母親在一起,從第八天開始,牠就可以蒙悅納,作獻給耶和華火祭的供物。
28. 無論是牛或羊,你們都不可在同一日之內宰殺母和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