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 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,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;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,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。
12. 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給物主。
13. 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,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,這樣,他就不必賠償。
14. “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,或是死了,物主不在場,借的人就必須償還。
15. 如果物主在場,他就不必償還;若是雇來的,也不必償還,因為他為雇價來的。
16. “如果人引誘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必須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17. 如果處女的父親堅決不肯把女兒嫁給他,他就要按照處女的聘禮,交出聘銀來。
18. “不可讓行巫術的女人活著。
19. “凡與牲畜同寢的,那人必須處死。
20. “除了獨一的耶和華以外,還獻祭給別神的,那人必須滅絕。
21. 不可欺負寄居的,也不可壓迫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22. 不可苦待任何孤兒寡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