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.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8. 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
19. 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20. 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
21. 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
22. 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
23. 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5.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. 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27.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28. “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,以致死亡,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,只是不可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。
29. 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,他仍然不把牛拴好,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,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,牛主也必要處死。
30. 如果給他提出贖金,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。
31.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,或是觸了人的女兒,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