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 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補償甚麼。
12. “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3. 人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。
14.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,用詭計把他殺了,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。
15. “打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6. “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還留在他手中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7.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那人處死。
18. “如果人彼此爭論,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,但他還沒有死,不過要躺在床上,
19. 以後,他若是能起來,能扶杖出外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。
20. “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,以致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須受刑罰;
21. 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,那人就不必受刑罰,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。
22. “如果人彼此爭鬥,擊傷了懷孕的婦人,以致流產,但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,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,繳納罰款。
23. 如果有別的損害,你就要以命償命,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5.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. “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,或婢女的一隻眼,把眼打壞了,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27.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顆牙,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。
28. “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,以致死亡,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,只是不可吃牛的肉;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