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.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.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.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14.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15.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16. 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17.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18. 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19. 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20. 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21. 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22.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;
23.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
24. 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25. 「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
26.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;
27.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28. 「不可毀謗神;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
29. 「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「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