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. 「人若娶妻,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,
14. 信口說她,將醜名加在她身上,說:『我娶了這女子,與她同房,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』;
15. 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,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。
16. 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『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,他恨惡她,
17. 信口說她,說: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;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。
18. 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,懲治他,
19. 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,給女子的父親,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。女子仍作他的妻,終身不可休她。
20. 但這事若是真的,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,
21. 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;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,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2. 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23. 「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,有人在城裏遇見她,與她行淫,
24.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,用石頭打死-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;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5. 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強與她行淫,只要將那男子治死。
26. 但不可辦女子;她本沒有該死的罪,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,將他殺了一樣。
27.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女子喊叫,並無人救她。
28. 「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抓住她,與她行淫,被人看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