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.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
24.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
25.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
26. 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
27.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
28.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29.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. 「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31.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