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2. 第八年,你們要耕種,也要吃陳糧,等到第九年出產收來的時候,你們還吃陳糧。」
23. 「地不可永賣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24.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也要准人將地贖回。
25. 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,賣了幾分地業,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
26. 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,他自己漸漸富足,能夠贖回,
27. 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8. 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,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裏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9. 「人若賣城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年之內可以贖回;在一整年,必有贖回的權柄。
30. 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,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,世世代代為業;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。
31. 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裏,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,都要出買主的手。
32. 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,其中的房屋,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。
33. 若是一個利未人不將所賣的房屋贖回,是在所得為業的城內,到了禧年就要出買主的手,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