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2:10-24 新標點和合本, 上帝版 (CUNP-上帝)

10. 「凡外人不可吃聖物;寄居在祭司家的,或是雇工人,都不可吃聖物;

11. 倘若祭司買人,是他的錢買的,那人就可以吃聖物;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。

12.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,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。

13.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,或是被休的,沒有孩子,又歸回父家,與她青年一樣,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;只是外人不可吃。

14.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,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。

15.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,

16. 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,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。」

17. 耶和華對摩西說:

18. 「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,並以色列眾人說:以色列家中的人,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,凡獻供物,無論是所許的願,是甘心獻的,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,

19. 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,或是綿羊,或是山羊獻上,如此方蒙悅納。

20. 凡有殘疾的,你們不可獻上,因為這不蒙悅納。

21. 凡從牛羣或是羊羣中,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,為要還特許的願,或是作甘心獻的,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。

22. 瞎眼的、折傷的、殘廢的、有瘤子的、長癬的、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,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。

23. 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,若肢體有餘的,或是缺少的,只可作甘心祭獻上;用以還願,卻不蒙悅納。

24. 腎子損傷的,或是壓碎的,或是破裂的,或是騸了的,不可獻給耶和華,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。

利未記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