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 與兒婦同房的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;他們行了逆倫的事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
13. 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
14. 人若娶妻,並娶其母,便是大惡,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,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。
15. 人若與獸淫合,總要治死他,也要殺那獸。
16. 女人若與獸親近,與牠淫合,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
17. 「人若娶他的姊妹,無論是異母同父的,是異父同母的,彼此見了下體,這是可恥的事;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。他露了姊妹的下體,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
18. 婦人有月經,若與她同房,露了她的下體,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,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,二人必從民中剪除。
19.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,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;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
20.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,就羞辱了他的伯叔;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,必無子女而死。
21. 人若娶弟兄之妻,這本是污穢的事,羞辱了他的弟兄;二人必無子女。
22. 「所以,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,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。
23.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,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;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,所以我厭惡他們。
24. 但我對你們說過,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,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、流奶與蜜之地。我是耶和華-你們的上帝,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