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. 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牀,
19.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躭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20.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21. 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22. 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23.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5.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. 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7.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28. 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