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5:1-4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. 「人與人若有爭訟,要求審判,當宣判義人為義,惡人有罪的時候,

2. 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着面,伏在地上,按他的罪照數責打。

3. 只能打四十下,不可加多;多過這數目就是在你眼中作賤你的弟兄了。

4. 「牛在踹穀的時候,不可籠住牠的嘴。」

申命記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