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2:13-25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3. 「人若娶妻,與她同房後恨惡她,

14. 捏造她行可恥的事,把醜名加在她身上,說:『我娶了這女人,親近她,卻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』。

15. 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去,到城門的本城長老那裏。

16. 女方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『我把女兒嫁給這人,他卻恨惡她,

17. 看哪,他捏造可恥的事,說:我發現你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。但是,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父母要把那布鋪在本城長老的面前。

18. 那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,懲罰他,

19. 罰他一百銀子,給女方的父親,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。這女子仍是他的妻子,那人終身不可休她。

20. 但若這事是真的,找不到女子貞潔的憑據,

21. 他們就要把這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,城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她,因為她在父家犯了淫亂,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22. 「若發現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起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
23. 「若一女子是處女,已經許配了人,有男子在城裏遇見她,與她同寢,

24.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那城的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處死女子是因為她雖然在城裏, 卻沒有喊叫;處死男子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25. 「若有男子在野地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抓住她與她同寢,只要處死那與女子同寢的男子。

申命記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