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1:7-15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7. 聲明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8.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,不要讓無辜的血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他們流血的罪就必得赦免。

9. 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中間除掉無辜的血。」

10. 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-你的上帝將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為俘虜。

11. 若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要娶她為妻,

12. 就可以帶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頭髮,修指甲,

13.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父母哀哭一個月。然後,你就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

14. 以後你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離開,絕不可為錢把她賣了,也不可把她當奴隸看待,因為你已經佔有過她。」

15. 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

申命記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