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19:10-21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10. 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中間,血就歸到你身上了。

11. 「若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等着,起來擊殺他,把他殺死,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,

12. 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,從那裏把他帶出來,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,把他處死。

13.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,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,使你得福。」

14. 「在耶和華-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,所分得的地上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。」

15. 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,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。

16. 若有人懷惡意,起來作證,控告他人犯法,

17.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,

18. 審判官要細心調查。看哪,證人作的是偽證,要用偽證陷害弟兄,

19. 你們就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20. 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,不敢在你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。

21. 你的眼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」

申命記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