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35:29-34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29.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這些都要作為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
30. 「無論誰殺了人,必須憑幾個證人的口,才可把那故意殺人的處死;只憑一個證人,不足以判人死。

31. 那犯死罪的殺人犯,你們不可收贖價來代替他的命;他必須被處死。
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向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。

33. 這樣,你們就不會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能使地污穢;若有血流在地上,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否則那地就不得潔淨。

34.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當中的地,因為我-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」

民數記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