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. 報血仇者可以親自殺死那故意殺人的;他一找到兇手,就可以殺死他。
20.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,或埋伏等着丟東西砸人,以至於死,
21. 或因仇恨用手打死人,打人的必被處死,他是故意殺人的;報血仇者一遇見兇手就可以殺死他。
22. 「人若不是出於仇恨,把人推倒,或不是埋伏等着丟東西砸人,
23. 或是在不注意的時候,用可以致命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至於死,彼此沒有仇恨,也無意害對方,
24. 會眾就要照着這些典章,在殺人者和報血仇者中間審判。
25.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者的手,送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逃城那裏。他要住在城中,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去世。
26. 但誤殺人的,無論甚麼時候,若離開了他所逃入的逃城邊界,
27. 報血仇者在逃城邊界外遇見他,把兇手殺了,報血仇者就沒有流人血之罪。
28. 因為誤殺人的應該住在逃城裏,直到大祭司去世。大祭司去世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
29.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這些都要作為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
30. 「無論誰殺了人,必須憑幾個證人的口,才可把那故意殺人的處死;只憑一個證人,不足以判人死。
31. 那犯死罪的殺人犯,你們不可收贖價來代替他的命;他必須被處死。
32.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向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地居住。
33. 這樣,你們就不會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能使地污穢;若有血流在地上,除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否則那地就不得潔淨。
34.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當中的地,因為我-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