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 29:25-34 和合本修訂版 (RCUV)

25.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。這是在經常獻的燔祭、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以外所獻的。

26. 「第五日要獻九頭公牛、兩隻公綿羊、十四隻一歲的小公羊,都是沒有殘疾的,

27. 並為公牛、公綿羊和小公羊,按數照例奉獻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。

28.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。這是在經常獻的燔祭、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以外所獻的。

29. 「第六日要獻八頭公牛、兩隻公綿羊、十四隻一歲的小公羊,都是沒有殘疾的,

30. 並為公牛、公綿羊和小公羊,按數照例奉獻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。

31.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。這是在經常獻的燔祭、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以外所獻的。

32. 「第七日要獻七頭公牛、兩隻公綿羊、十四隻一歲的小公羊,都是沒有殘疾的,

33. 並為公牛、公綿羊和小公羊,按數照例奉獻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。

34.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。這是在經常獻的燔祭、同獻的素祭和澆酒祭以外所獻的。

民數記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