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4.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要准許人有權將地贖回。
25. 「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,賣了他的一些產業,他的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
26. 若沒有人能為他贖回,他的手頭漸漸寬裕,能夠贖回,
27. 就要計算賣後的年數,把剩餘年數的價錢歸還給那買主,他的地業便歸還自己。
28. 若他手頭的財力不夠贖回,所賣的地就要留在買主的手裏,直到禧年。到了禧年,地業要歸還賣主。
29. 「人若賣城牆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整年內他有權贖回;這是他可以贖回的期限。
30. 若他在一整年內不贖回,這有牆之城的房屋就確定永歸買主,直到世世代代;在禧年也不必歸還。
31. 但周圍無城牆之村莊的房屋,要看為鄉下的田地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就要歸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