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. 「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,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,若找到了賊,賊要加倍賠償;
8. 若找不到賊,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裏,聲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。
9. 「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,無論是為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失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。
10. 「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,若牲畜死亡,受了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,
11. 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,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,原主要接受誓言,受託人不必賠償。
12. 牲畜若從受託人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原主;
13. 若被野獸撕碎,受託人要帶回來作證據,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。
14. 「人若向鄰舍借牲畜,所借的或傷或死,原主沒有在場,借的人總要賠償。
15. 若原主在場,借的人不必賠償;若是租用的,只要付租金。」
16. 「人若引誘沒有訂婚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就必須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17. 若女子的父親堅決不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着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。
18. 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讓她存活。
19. 「凡與獸交合的,必被處死。
20. 「向別神獻祭,不單單獻給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21. 「不可虧待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22. 不可苛待寡婦和孤兒;
23. 若你確實苛待他,他向我苦苦哀求,我一定會聽他的呼求,
24. 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,兒女成為孤兒。
25. 「我的子民中有困苦人在你那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息。